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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
2021-12-31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1-12-31 09:11:36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

【发文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 46%,韩国公司税率为 7.9%-46%。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 年 9 月 2 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9.1%

( LS Cable&System Ltd. )

  1.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

  1. 其他韩国公司 46%

( All others )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 Dispersion Unshifted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 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 单模光纤有 G.652A,G.652B,G.652C,G.652D 等型号。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 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 ~ 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 ~ 0.25dB/km,色散系数在 15 ~ 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 0086-10-65197878 )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

邮编: 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 0086-10-65198176 、 65198053

传真: 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 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2005 年 1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08 年 6 月 23 日,商务部发布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决定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将株式会社 OPTOMAGIC( OPTOMAGIC CO.,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 13.7% 调整为 2.3%。

2009 年 5 月 26 日,商务部发布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决定由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继承 LG 电线株式会社( LG Cable Ltd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7 %的反倾销税率;以 LG 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09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发布 2009 年第 107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发布 2010 年第 92 号公告,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和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1 年 8 月 4 日,商务部发布 2011 年第 44 号公告,决定由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 )继承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7% 的反倾销税率。以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12 年 7 月 16 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37 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继承原株式会社 OPTOMAGIC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2.3% 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 OPTOMAGIC 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9 号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3 月 5 日起,将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 7% 调整为 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 2.3% 调整为 7.9%。

2015 年 12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15 年第 7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 年 12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 2010 年第 92 号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公告、 2012 年第 37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9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文.pdf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登记参加调查表参考格式.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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